《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中的一个术语解释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词解释(选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措施汇编)(部分内容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保护(Conservation) 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修复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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