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章分区规划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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