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高水平、高起点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实行立体规划,全面顾及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基础设施和环境,进行全方位改造。合理制定相关规划指标,既为城市发展留下空间,也兼顾土地的有效利用。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范围及其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土地管理。在改造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调查、确权、登记,严格用途管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三旧”改造规划,根据《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实施土地储备,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三旧”改造之名倒买倒卖土地使用权。
(九)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项目建设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起“三旧”改造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进,保证“三旧”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及时配套和消防、治安、安全作业等各项管理的到位。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管理。“三旧”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十)全力做好“三旧”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三旧”改造提升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决定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造的原则进行,让广大市民群众从“三旧”改造中获得发展成果。
四、加大“三旧”改造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加强对“三旧”改造的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三旧”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范围内,积极制定实施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创新“三旧”改造的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经济实体参与实施改造、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统征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各式各类银行、担保机构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信社的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十三)加大“三旧”改造区域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将“三旧”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尽早安排实施。把“三旧”改造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按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落实工作任务、经费和队伍。
(十四)为“三旧”改造提供高效服务。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对“三旧”改造提供灵活高效的行政服务。建立“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审批的“绿色通道”,各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要明确审批的流程和时限,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三旧”改造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服务。
五、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
(十五)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三旧”改造工作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以推进。市成立“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服务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各区、市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专职工作机构。建设、经贸、农业部门分别作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在推进各项具体工作时,由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各区相应成立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
(十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和动员工作,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司法部门要在“三旧”改造区域组织专门的普法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并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七)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三旧”改造的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十八)掌握政策,稳步推进。在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三旧”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要求,做好本市、区具有传统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和古迹的保护。“三旧”改造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对“三旧”改造中各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为“三旧”改造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各区及市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决定提出的思路和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并加快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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