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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 添加时间:2008-11-18 14:38:41 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发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紫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②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③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划的编制: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规划的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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