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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 添加时间:2008-11-18 14:42:26 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建设部于2005年12月制定颁布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教材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3)规划编制与调整。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②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③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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