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于1997年10月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必须遵守该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2)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3)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4)规划的编制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地预测城市发展的 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结合。 (5)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人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6)规划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7)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 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㈡ 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设施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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