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公安部和建设部于1988年10月发布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2)停车场的概念。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地和私人停车场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3)车场的建设要求。 ㈠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㈢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㈣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5)法律责任。对违反该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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