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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 添加时间:2008-11-19 13:35:39 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建设部于2001年1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基本规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3)资质分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标准为: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rn2。 乙级单位标准为: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0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rn2。 丙级单位标准为: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个;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rn2。 (4)业务范围。各级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5)资质的申请与审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该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期2年。期满后视业务情况确定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6)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的机构,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法律责任: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或无资质证书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7)年检制度。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或者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和涂改、转让、出租、出售资质证书的,其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资质证书作废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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