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于1999年4月7日发布《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概念。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2)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使用。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 (3)考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4)申请参加考试的条件。凡我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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