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基本技术要求,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规划管理水平,建设部于1999年4月批准发布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1999年l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各类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原则。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②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③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④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⑤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3)主要内容。城市用地坚向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要求,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②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③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④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4)基本要求。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② 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广场的技术要求; ③ 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 (5)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6)城市用地布局。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② 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③ 工业、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②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道路广场竖向规划。道路广场的竖向规划应与平面规划同时进行,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机动车车行道最小纵坡为0.2%,主干路最大纵坡5%,非机动车规划纵坡宜小于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为l%,丘陵和山区为3%。 (8)地面排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防护工程。 ①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 ③用地的防护工程主要采用护坡、挡土墙或堤、坝等; 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②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0.1; ③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④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10)其他。为便于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还附有按规范章、节、条顺序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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