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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 添加时间:2008-11-20 15:03:30 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建设部于1999年11月批准发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2)风景名胜区与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又称风景区,是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行政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名胜区规划又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3)规划阶段。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重点建设地段可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一般规定。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基础资料调查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应调查取得测量资料、自然与资源条件、人文与经济条件、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与其他资料等五大类,具体资料又可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风景资源调查内容分为自然景源和人文景源两类,然后细分中类和小类,并作等级评价。 (5)等级评价。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6)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按规定确定范围的界限、确定风景区性质,提出发展目标。 (7)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 (8)容量、人口和生态原则。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危机区、不利区、稳定区和有利区四个等级标明其环境要素状况、利用和保护措施。 (9)专项规划。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每项规划都有具体要求和内容。 (10)规划成果。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各项规划的图纸比例尺按要求绘制。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11)其他。本规范附有条文说明,以便准确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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