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职办[2006]48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区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现将考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形式 2006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至22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0月21日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计算器和比例尺。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