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考生网上下载准考证后要妥善保管,准考证作为2006年度考试、成绩查询、领取资格证书及下一年考试报名依据。 (八)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免考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需提交免考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 (九)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成绩合格者的报考资格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符合条件者,由市考试指导中心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查询。 以上信息同时在以下2个网站公布: 深圳市人事局 http://www.rsj.sz.gov.cn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http://www.testcenter.gov.cn 附件: 1、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及材料要求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分全部科目考试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申报考试级别为“考4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3、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 在1999年6月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2、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3、1984年(含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4、1982年(含1982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5、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6、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时间计算到200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