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免考部分科目(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的条件 在1999年6月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2、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3、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4、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5、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6、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时间计算到2006年12月31日。 二、考生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1、新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交《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免考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续考人员只需填写《报名表》一份和提交上一年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3、2张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上年度参加考试且有合格科目的考生,须正确填写上一年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5、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所有附件材料须用A4纸复印。 附件2 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 称 | | 2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2、考二科 | 01 | 城市规划师 | 3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 | 城市规划实务 | | 4、考四科 | 01 | 城市规划师 | 1 | 城市规划原理 | | 2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3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 | 城市规划实务 |
说明: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专业与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