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