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草拟调查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在完成违法建设现场查勘取证工作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上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分别报送违法建设、违法设计、违法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谈话、报送来的书面报告,草拟调查报告,提粗处理意见的建议。监督检查人员按照主管领审核同意的处理意见,负责办理有关文书。
(5)通知停工。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工程,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可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专人送达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在“送达证”上签名,如遇到拒收“停工通知书”时,应当有街道、居委会干部或者在现场的其他人员签注见证意见。采用邮寄方式时,应当将邮寄回执贴在“送达证”上。对于不顾停工通知,继续施工的,有的城市还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同实施。
(6)实施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外,应当有余份留作该案件档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可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具体要求与停工通知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