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相选址关原理(一)

发表日期:2009-1-22  来源: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www.guihuashi.org]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满足建设项目的合理要求,使建设用地规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合理地选择、确定建设地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要职责之一。
(一)选址定点是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首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以建规字583号文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建的建设项目,一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并发表意见;二是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对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提出选址意见书;三是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这就是说,建设项目从酝酿立项开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与计划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管理。这是总结过去多年来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在建设项目管理上变计划与规划脱节为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当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各有不同的任务和不同的侧重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从城市规划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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