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一、制定和实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的原则;
2、合理布局的原则;
3、节约资源、能源、保护耕地的原则;
4、集约发展的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四、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前置程序
(1)报请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上报程序
批准程序
公布程序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3.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4.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第三节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
1.资质管理行政主体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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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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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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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比例 |
20% |
15% |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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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 |
高级城市规划师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
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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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 |
不少于8人 |
不少于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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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人员 |
不少于15人 |
不少于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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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相应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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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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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不少于80万元 |
不少于50万元 |
不少于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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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的要求 |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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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等级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业务范围
4.资质管理程序
5.《资质证书》形式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