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辅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发表日期:2009-8-8  来源: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www.guihuashi.org]

 

第一节 规划编制的初审、审查、讨论

第五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形成村规划草案初稿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和审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讨论稿。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求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规划方案讨论稿进行讨论,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将经村民同意的规划方案讨论稿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村委会办公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完善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第二节 规划的报批和审批

第五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和村民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批转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规划的公布

第五十九条 村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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